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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周玉萍 


被      告  八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蓮淑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王心甫律師
            湯雅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一、四中關於「10萬6,18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萬9,33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