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邱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即明。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
可稽。然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