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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鼎 
被  上訴
即  原  告  邱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然上訴人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