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芳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裕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04元(含年終獎金137,62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4,284元至上訴人之勞退專戶),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80元(計算式:2,820元×2/3=1,88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元(計算式:2,820元-1,880元=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