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住○○市○○區○○○路000○000○ 000號
張明賢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經本院於111年9月2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30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