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先勝貿易有限公司
李俊賢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賢龍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勞訴字14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勞訴字第十四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緣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3時30分行
本案言詞辯論程序,
惟該言詞辯論筆錄
所載似有部分內容與
開庭當日證人之證述不符,有聲請交付之必要,
爰聲請准予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已敘明如聲請意旨所載之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