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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失業補助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侯婕紋  被   告 河畔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失業補助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6,010 元【失業補助差額90,720元+ 預告工資25,290元=116, 0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 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 預告工資25,29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前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 費553 元(1,220 元- 667 元=553 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 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