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侯婕紋
被 告 河畔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失業補助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6,010 元【失業補助差額90,720元+ 預告工資25,290元=116,
0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 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
預告工資25,29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前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
費553 元(1,220 元- 667 元=553 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
過期限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