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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莊清沂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騏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 資新臺幣(下同)42,597元及其利息;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應提 繳115,60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58 ,20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 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1,660元×1/3=55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