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莊清沂
訴訟
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騏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
資新臺幣(下同)42,597元及其利息;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應提
繳115,60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58
,20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
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1,660元×1/3=55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