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文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碼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19元(資遣費488,205元+預告
期間工資49,648元+特休未休工資74,466 元=612,31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惟依
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480元(計算式:6,720元×2/3=4,48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40元(計算式:6,720元-4,480元=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