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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王昭興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原告與被告宏嘉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648,83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惟依前 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1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78元(計算式:27,235元-18, 157元=9,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