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王昭興
訴訟
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宏嘉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648,83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
惟依
前
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1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78元(計算式:27,235元-18,
157元=9,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