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政璜
被 告 小太陽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被 告 七賢企業社
被 告 林明志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
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5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原告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按,是
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