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政璜   
被      告  小太陽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被      告  七賢企業社

被      告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5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