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郭銘泰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威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14,268元之退休金差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再依
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4,459元(計算式:51,688元×2/3=34,458.6〈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29元(計算式:51,688-34,459=17,2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