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黃素萍
原告與
被告仲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996元(舊制退休金806,000元、特休未休工資79,996元,合計885,99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4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0元(計算式:9,690 元- 6,460元=3,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