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柯雨婷
被 告 立威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6,370元(薪資34,290元+加班費12,080元=46,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