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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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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雅雯  相 對 人 恆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獎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 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相對人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238,334 元,屬因財產權 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