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雅雯
相 對 人 恆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威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獎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
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過調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相對人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238,334 元,屬因財產權
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