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許展浩
被 告 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3,523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金額1萬9,82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見本院卷第9頁)。原告聲明第㈠項請求附表編號1、2及第㈡項等項目總合為22萬1,287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涉訟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810 元。又有關聲明第㈠項請求附表編號3部分,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810元【計算式:810元+1,000元=1,8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