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程蘘婷
蔡玉燕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萬4,629元(含醫療費9,710元、工資補償206,747元、退休金提撥差額19,663元、勞保喪葬津貼損害191,000元、勞保
遺囑津貼損害764,000元,合計119萬1,120元,扣除已付6,491元後為118萬4,629元)及其利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其中工資補償及退休金差額合計226,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620元,故
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61元(12,781元-1,620元=11,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