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林義詠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林義詠、謝美燕即明泰行、謝美燕
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771萬元,依
起訴狀所載,與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7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