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進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屋禹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 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 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 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44萬6,400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3,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