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進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屋禹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
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
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
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
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44萬6,400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3,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