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蘇泰源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新台幣(下同)2萬8,314元、醫療費4萬1,702元、職災不能工作
期間工資42萬元,共計49萬0,0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但除醫療費4萬1,702元以外之請求共計44萬8,31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2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67元(5,400-3,233=2,167),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47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