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潘陽發
葉永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金茂豐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6,658元、原領工資補償46萬9,800元、失能補助145萬8,000元、看護費25萬6,800元、交通費1萬2,580元、其他生活支出1,374元及
精神慰撫金100萬,共計320萬5,2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779元,但原領工資補償46萬9,8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38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9,399元(32,779-3,380=29,399),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