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張灝薰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永明興實業有限公司、徐麗林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喪葬費及職災死亡補償新台幣(下同)113萬6,250元、
精神慰撫金80萬元,共計193萬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06元。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54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