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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李桂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晟園藝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 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798,981元(含預告工資45,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56,5 00元、資遣費22萬元、退休金275,481 元)及其利息,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 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0元(8,700元×1/3=2,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