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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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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瑞芬        陳靖汶        陳靖慈        陳暐翰        陳靖萱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蔡秀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陳靖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 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 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76萬1,979元(含喪葬津貼200,500元、遺屬津貼120 萬3,000元、退休金358,479元)及其利息,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8,523元,惟其中退休金358,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2,573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故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50元(18,523元-2,573元=15,950 元),由原告7人各負擔1/7即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原告陳靖慧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應分擔之裁判費2,279元;另原告陳瑞芬、陳靖汶、陳靖慈 、陳暐翰、陳靖萱、陳蔡秀怡等6人(下稱陳瑞芬等6人)於起訴 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 件訴訟終結前,原告陳瑞芬等6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陳瑞芬 等6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