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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陽明健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榮  訴訟代理人 鄭淵仲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弼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2,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