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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朱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鉦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2,440元(含原領工資補償114,8 51元、醫療費用99,281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7,322元、資遣費 220,98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其中工資補償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資遣費合計363,1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9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2,647 元,故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23元(5,070元-2,647元=2,42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