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范氏雲英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又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為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惟原告
起訴狀並未說明原告每月薪資數額,
爰暫以原告起訴時之法定基本工資每月新台幣(下同)2萬5,250元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兩造僱傭關係期間5年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1萬5,000元(25,250×60=1,515,000),依
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0,6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349元(16,048-10,699=5,349)。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聲明第2項工資金額尚未具體確定之請求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日後再裁定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