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莊志全
被 告 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過調查
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000 元【職務加給8,000元+請假2天處理本件勞資爭議之薪資3,0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補償2,500元=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職務加給8,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