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徐榮亮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世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欄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特休 未休工資、投票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勞退等部分,依前開規定 ,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原告  │特休未休│投票日加│國定假日│勞退提撥│訴訟標的金│原應徵收之│得暫免之│應繳裁判│ │號│    │工資  │班費  │加班費 │    │額合計(C │第一審裁判│裁判費 │費(F) │ │ │    │    │    │    │    │)    │費(D)  │(E)  │【計算 │ │ │    │    │    │    │    │     │     │    │式:F =│ │ │    │    │    │    │    │     │     │    │D-E 】 │ ├─┼────┼────┼────┼────┼────┼─────┼─────┼────┼────┤ │1 │徐榮亮 │533,400 │ 27,188 │ 6,106 │ 17,302 │ 583,996 │ 6,390  │ 4,260 │ 2,1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