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99號
原 告 郭怡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宣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胡嘉泓、趙雅芳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被告宣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6,455元(含醫療費4,055元、無法工作之損失2,400元)其利息,請求被告等3人
連帶給付慰撫金8萬元及其利息,合計86,45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其中不能工作損失(工資補償)2,4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原告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