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楊新慶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百州機電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
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聲明請求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17萬4,134元、失能補償32萬2,740元、原領工資補償45萬7,563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萬7,650元,共計105萬2,0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原領工資補償45萬7,563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萬7,650元,共計55萬5,213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06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181元(17,241-6,060=11,181),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