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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被上訴人    王靖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2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