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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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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朱世琪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提出原告106年8月至107年2月之出勤紀錄,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