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董姵蘭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屬於財產權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9,4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另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0元(4,140+4,500=8,640),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