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床墊王國床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利曉燕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8萬6,66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另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1,500+4,500 =6,000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