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莊羽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鳳大餐飲有限公司、鳳新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與被告於本院勞動調解程序未成立調解,須依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含未投保勞健保及未提撥勞退之損失、特休未休補償、假日加班費之補償、民國109年4月至10月、110年5月19日至12月31日之薪資補償),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
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587元(計算式:12,880元×2/3=8,58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3元(計算式:12,880元-8,587元=4,2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93元(計算式:4,293元-2,000元=2,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