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嘉工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昭興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萬88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