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棟成
蘇淯琳律師
李紹慈律師
相 對 人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范家振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
選派林怡秀會計師(正玳會計師事務所,址設:高雄市路○區○○路00號1樓)為
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15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茲因
本件有對相對人
選派檢查人之必要,聲請人前已聲請
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以111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選派李耀庭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復經本院以
111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選派李耀庭會計師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非抗字第19號駁回聲請人之再
抗告而確定(下稱原選派裁定)。
惟嗣因李耀庭會計師
辭任檢查人,經本院於114年4月15日以111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解任其檢查人之職務,然因檢查工作尚未進行、終結,故
乃有再行
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不爭執聲請人仍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惟相對人前均已有將原始憑證提供給原選派之李耀庭會計師,但會計師並無進一步要求相對人公司製表,實則相對人係願意配合編制傳票號碼,如有選派新檢查人,與相對人溝通後,我方願意協助;此外,本件相對人可提供之資料不多,然因先前經營團隊資料不全,故如何將資料提供給檢查人,相對人亦需再製表確認等語。
㈠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裁定
選派檢查人進行檢查後,檢查人因故解任、
辭任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就同一範圍另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因原檢查工作尚未完成,新檢查人係續行原檢查程序,並非重啟新檢查程序,且原選派裁定已審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要件,於重新
選派檢查人時,自
無庸再次審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非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㈡查聲請人前聲請
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經原選派裁定選派李耀庭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項目,而原選派裁定確定後,原檢查人李耀庭會計師嗣聲請辭任,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准予解任
等情,有
前揭裁定在卷可查。復經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確陳稱:請求由本院再次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
適當之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希望本件盡速選派檢查人進行查帳等語(院卷二第158、161頁),
暨聲請人歷次書狀及陳述均係就原選派裁定之檢查範圍,指摘相對人有妨礙、拒絕、規避檢查之行為,希望本院能對相對人進行裁罰,以促使本件檢查事項能盡速完成等情綜合以觀,
堪認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另行選派其他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以繼續檢查原選派裁定檢查範圍,旨在完成原選派裁定未完成之檢查事項,實係屬就未完成之原選派裁定程序續行,並非開啟另一聲請
選派檢查人事件,自無庸就本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重為審酌;且原選派裁定既已確定,其效力已
拘束兩造,則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另行
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5月15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應屬有據。
㈢至就另行
選派檢查人之人選部分,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
有意願擔任之林怡秀會計師;林怡秀會計師為國立中興大學會計系碩士,曾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人員、銘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人員,現為正玳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此有該公會115年1月2日函文暨所附會員學經歷表在卷
可憑(院卷二第169-171頁)。本院審酌林怡秀會計師
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交易紀錄,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林怡秀會計師(正玳會計師事務所,址設:高雄市路○區○○路00號1樓,電話:00-0000000)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5月15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報表、憑證或其他文書以供檢查。
四、末按
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
異議者,免徵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是原選派裁定准許聲請人
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並
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而本件程序係續行原選派裁定之檢查程序,故應依前開規定免徵程序費用,且本裁定作成前,亦無其他程序費用之產生,則本裁定不為
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表:檢查人檢查資料清單(檢查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5月15日止)【即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准許檢查之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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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特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4月30日) |
| | 科目餘額明細表(特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4月30日) |
| | 三年傳票(特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11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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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存款明細表(包含原幣數、利率、 存續期間及應收利息估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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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收款、預付費用、暫付款、用品盤存、預付貨款及薪資等其他流動資產 | | 其他應收款、預付費用、暫付款、用品盤存、預付貨款及薪資等其他流動資產餘額表暨期後收款資料,以上資料均應敘明款項性質及對象別 |
| | 長期投資變動表,國內外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師財簽報告及調整分錄彙總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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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付票據/帳款餘額明細 (所提供資料應說明係何供應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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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項餘額明細(所提供資料應說明係費用餘額性質、給付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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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收款、暫收款、預收帳款餘額明細、原始收款憑證/合約,暨期後付款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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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萬元以上之重大合約、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會議清單等 |
| | 100萬元以上之律師或其他 法律專業服務往來文件及爭訟文件(可特定 訴訟標的金額或索賠可能標的金額之文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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