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怡珍
相 對 人 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即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
上列
聲請人聲請解任
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時,法院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雖未就解任臨時管理人之原因及程序做明文規定,
惟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既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則聲請解任之理由是否正當及應否許其解任,亦應本諸
上開立法意旨審酌之,亦即須審酌公司董事是否已能正常行使職權、董事會是否已能正常召開,或公司已因廢止、解散或由
清算人行清算程序,抑或臨時管理人有何不利於公司之行為,上開各種情形即無需臨時管理人,利害關係人自得聲請由法院解任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宇公司)前經
第三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阿薩公司)聲請選任施吉安律師為臨時管理人,並經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在案,惟慶宇公司與阿薩公司間之債務業已處理完結,阿薩公司已
非慶宇公司之
債權人,施吉安律師之臨時管理人責任業已解除,
爰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施吉安律師等語
。
三、
惟查,聲請人聲請意旨
所載實與應否解任慶宇公司臨時管理人乙事
無涉,亦即縱慶宇公司與阿薩公司間之債務處理完結
,並不表示慶宇公司之董事已能正常行使職權、董事會已能正常召開,抑或有上述其他應予解認臨時管理人之情事;復
參酌慶宇公司臨時管理人施吉安律師於民國111 年9 月14日具狀表示:阿薩公司對慶宇公司之股東陳源慶、張惠英聲請
強制執行,經審查債務內容相當,減價
拍賣後由第三人立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立晟公司)買得,但不久立晟公司將股票轉賣移轉聲請人,而聲請人為慶宇公司另兩位股東之妹,該兩位股東目前均在英國從商,聲請人刻在銀行服務,能否返國重新開業,難以判斷,
本件臨時管理人係用以協助慶宇公司之開張或繼續營業或終止事業,臨時管理人需完成終了全部事件等語在卷,足見目前慶宇公司尚無法認定其董事已能正常行使職權、其董事會已能正常召開,或公司業已廢止或解散而
刻正進行清算程序,抑或臨時管理人有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等情形,除此之外,聲請人亦未再行敘明其他事由或提出其他證據以為憑佐,因此慶宇公司仍需臨時管理人執行職務,聲請人聲請解任,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