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186號
債 權 人 國輪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億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經查,
本案未見
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債權人另請求巴基富、同惠貿易有限公司給付
前揭欠款,
惟未釋明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