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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68號
債  權  人  廖新瑜 

債  權  人  蘇聖博 

債  權  人  莊雅雯 

債  務  人  弘遠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芬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廖新瑜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參元,向債權人蘇聖博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向債權人莊雅雯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同法第508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若非請求給付予債權人一定金額,而係將金錢轉入其他特定帳戶或第三人,非屬得依支付命令聲請之事項。再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則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雖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僅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經查,本件債權人尚未符合得請求退休金資格,其請求債務人提繳一定金額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並非直接給予債權人,非屬得依支付命令聲請之範圍,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