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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937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債 權 人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陳勇志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債權人 陳報狀所載與 聲請狀不符。如聲請狀記載有誤,請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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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