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賈斯汀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丁魁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㈠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