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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   債 權 人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炎興  債 務 人 鉅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