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305號
債 權 人 王建仁即協興汽車水箱行
債 務 人 泰鑫通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泰昌通運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泰鑫通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泰昌通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零壹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