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694號
債 權 人 陳順輝
債 務 人 國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工資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⑵
資遣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元,⑶休假未休工資新台幣壹拾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共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