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127號
債 權 人 王鈺博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茂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已依契約書第8點「於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其他
合夥人,且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作事務之時期為之。」,釋明通知退出之時期確實符合上述情形,並逐一列出金茂宜公司之股東及已對所有股東提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退夥之證據(如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請依契約書第9點所定關於退夥之結算,「應以退夥時之財產狀況為準」,重新提出得請求之確切數額並列出計算式,
非單純以原投資之新台幣70萬元為請求,且就所列計算基礎,應提出金茂宜公司之現有資產及股東權益等資料證據。
四、債務人金茂宜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