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3號
債 權 人 匯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丹人文藝術傳播行銷設計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表明債務人大丹人文藝術傳播行銷設計(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