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26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立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美春
人
債 務 人 王柏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柒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九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四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另聲請對王耀增發支付命令,
惟王耀增業因出境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