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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06號
債  權  人  許馨勻 
債  務  人  吳艶美 


債  務  人  臻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   息
1
1,440,000元
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
1,338,000元
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
1,420,000元
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