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債 權 人 李佳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核發扣押及移轉薪資
執行命令(下稱
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後,拒不給付,
乃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應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按案外人簡靖伃之每月薪資逾新台幣(下同)17,303元部分,自債務人收受
前揭命令起計算已取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
而非以債權人對簡靖伃之債權額153,000元逕為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債權人僅於同年10月21日具狀陳報業經本院對案外人簡靖伃之僱主即債務人核發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因債務人拒絕移轉,因而聲請支付命令等語,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
上開事項,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